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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6月19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北省分行供应商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措施

为进一步强化供应商的诚信履约管理,明晰不良行为供应商退出管理要求,现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北省分行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措施告知如下:   
一、供应商负面行为认定及处理措施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北省分行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理视其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将拉入“黑名单”库进行管理,并在采购活动中分别给予取消中标(成交)资格并禁止合作1-3年、取消中标(成交)资格并永久禁止合作等处理措施。   
“取消中标(成交)资格并禁止合作”是指在全省辖内所有品类的采购中均取消中标(成交)资格并禁止合作。  
 “取消中标(成交)资格并永久禁止合作”是指在全省辖内所有品类的采购中均取消中标(成交)资格并永久性禁止合作。  
(一)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中标(成交)资格并禁止合作1年:
1、无正当理由撤回递交的文件,影响采购工作正常进行的;
2、故意修改采购文件明确列明的技术参数并进行响应的;   
3、违规转包、分包合同货物,或工程、服务类供应商违法转包或对主体工程、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
4、存在质量、履约等问题,本行或使用部门多次督促仍拒不整改的;  
5、拒绝业主单位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逃避监督的;   
6、因产品质量或供应商原因,半年内累计出现1次较严重或3次以上一般性问题。    
(二) 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中标(成交)资格并禁止合作2年:
1、无不正当理由,不按采购(应答)文件签订合同;
2、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 导致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擅自变更或者终止合同;
3、向本行提供虚假测试报告的;   
4、产品存在家族性缺陷且整改不到位;
5、因产品质量或供应商原因,半年内累计出现2次较严重问题。    
(三) 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中标(成交)资格并禁止合作3年:
1、在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或证明文件的;
2、在参与采购过程中,与需求人、其他供应商或代理机构恶意相互串通;
3、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对本行或其他供应商进行诋毁或恶意投诉的;    
4、谋取不正当利益,降低产品设计标准、偷工减料,或在生产制造过程中使用劣质原材料、组部件以次充好,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影响物资使用寿命的;   
5、伪造虚假工程量,或参与伪造虚假工程量骗取工程款的;
6、3年内在司法机关有行贿犯罪信息记录的;   
7、在经营活动中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在国家行政处罚期限内的;   
8、因产品质量或供应商原因,半年内累计出现3次以上较严重问题。    
9、因供应商原因造成一般性安全事件的。  
(四)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中标(成交)资格并永久性禁止其参与全辖机构采购项目:
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严重安全事件的;
2、故意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走私品;
3、向本行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通过中介机构或人员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成交)的;   
4、 供应商被取消中标(成交)资格并禁止合作3年后,再次发生第三条所述情形的。   
(五)供应商在一个处理周期(1年)内,同时发生以上不同情形的,按照第四条进行处理。 
二、其他责任追究 
(一)处理时间自公告当月起开始计算。在处理期间本行没有相应品类采购的,处理时间将顺延至下一批相应品类采购结束。   
(二)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理不替代合同约定对供应商的违约责任追究。   
(三)供应商涉嫌违法违规,尚在调查期间的,在本行系统采购中可暂停其中标(成交)资格,待调查结束后根据调查结果,依据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或纳入本行“黑名单”的供应商,其参加本行全省辖内招标采购活动作否决投标处理。
(五)被国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按其处罚决定执行。  
(六)有关失信信息以“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布的信息为准。
(七)因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或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被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整改或处以其他处罚的社会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列入黑名单。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报之日起3年内,本行对其在此期间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不予认可。凭该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信息参加采购应答的供应商,3年内将被否决参与本行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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